被告呂玉林、王忠芳將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給原告康健菊,現原告要求兩被告返還購房定金。射陽法院近日對該起糾紛作出了判決:一、被告呂玉林、王忠芳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康健菊購房定金5000元。二、駁回原告康健菊的其他訴訟請求。

 

兩被告系夫妻關系,20091019,被告呂玉林向原告康健菊立收據一份,收取原告購房定金5000元,雙方約定:被告將其位于合德鎮幸?;▓@2號樓302室及27號車庫以175000元總價出售給原告,房款交付時間為立據之日起半個月內。后原告得知該房屋為拆遷安置房,五年內不允許上市買賣,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要求被告退還所收定金,被告以原告明知該房為拆遷安置房為由拒絕退還所收定金。原告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定金5000元,并承擔誤工損失650元,但對誤工損失未能舉證證實。庭審中,被告對原告明知該房屋為拆遷安置房,五年內不允許上市買賣的事實,未能提供證據證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是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購房定金,即可以認定原、被告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由于本案爭議的房屋系拆遷安置房,被告的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根據相關規定該房屋在五年內不可買賣,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原、被告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予解除。在被告不能舉證原告明知該房屋為拆遷安置房,五年內不允許上市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定金5000元依法成立,予以支持。兩被告系夫妻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忠芳一并承擔返還義務,并無不當。原告主張被告承擔誤工損失650元無相關證據證實,不予保護。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