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房五年內不得買賣 被告依法返還原告購房定金
作者:張麗麗 發布時間:2010-08-27 瀏覽次數:1210
被告呂玉林、王忠芳將自己所有的一套房屋出售給原告康健菊,現原告要求兩被告返還購房定金。射陽法院近日對該起糾紛作出了判決:一、被告呂玉林、王忠芳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返還原告康健菊購房定金5000元。二、駁回原告康健菊的其他訴訟請求。
兩被告系夫妻關系,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之間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是被告收取了原告的購房定金,即可以認定原、被告房屋買賣合同成立。由于本案爭議的房屋系拆遷安置房,被告的房屋尚未取得房產證。根據相關規定該房屋在五年內不可買賣,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故原、被告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應予解除。在被告不能舉證原告明知該房屋為拆遷安置房,五年內不允許上市的情況下。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定金5000元依法成立,予以支持。兩被告系夫妻關系,故原告要求被告王忠芳一并承擔返還義務,并無不當。原告主張被告承擔誤工損失650元無相關證據證實,不予保護。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