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在手為啥輸官司
作者:李克雙 發布時間:2010-08-27 瀏覽次數:678
王海把母親王鄭氏的二套房子變賣,卻未將房款交付給母親, 母親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兒子兒媳返還售房款。可是,在法庭上王海卻拿出了母親按上手印的“贈與書”,可謂證據確鑿,這個案子該咋判,還真讓法官犯了難。
[案情回放]
對此,87歲的原告王鄭氏說自己年邁且不識字,其雖在
[推斷證據]
王海夫婦是否應將售房款68.4萬元返還給母親王鄭氏成了本案的爭議焦點,而這份“贈與書”證據又是判決的重要依據,對原告王鄭氏很不利。但庭審法官憑經驗感覺到案件背后可能另有隱情,為了切實保護老年人權益不受侵害,便決定擇日再判。承辦法官經過四次實地走訪調查發現:原告王鄭氏有九個子女,平時對兒子王海特別偏愛。2009年,王鄭氏獲得兩套拆扦房后曾表示,如果兒子王海贍養自己到老,就把兩套房子都給王海,為此,其他子女對母親的偏向就有意見,現在,王海沒有同母親共同居住,沒有贍養老人,所以,可以推斷母親王鄭氏不可能無條件地就把房子全部贈給兒子王海一人;其次,原告王鄭氏已年滿87歲且不識字,雖在贈予(與)書上按手印,但兩被告王海夫婦未能舉證證明代筆人或證明人已將贈予(與)書的內容告知原告,再結合被告王海在出售安置房時也是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辦理的事實,從而推定若原告已將房屋贈與給兩被告,兩被告應以所有人的身份出售房屋,因此,贈予(與)書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掌握了一系列情況后,
[法官說法]
辦案法官介紹,隱瞞、欺詐、強迫當事人等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無效,沒有合同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此案中被告王海雖然提供了贈予(與)書,但不能證明代筆人或證明人已將贈予(與)書的內容告知了原告,有隱瞞原告之嫌;另外,《民通意見》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贈予關系的成立,以贈予物的交付為準。贈予房屋,如根據書面贈予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予關系成立。”而此案中,被告人出售安置房時是以原告代理人的身份辦理的,若原告已將房屋贈與給兩被告,兩被告應以所有人的身份出售房屋,從而判斷贈予(與)書不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贈予關系不成立。(以上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