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因為未到法定婚齡,遂用其姐姐名義與丈夫登記結婚,夫妻共同生活十余載,因為瑣事發生矛盾,妻子遂提起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左某與丈夫王某于1992年春經人介紹相識戀愛,于1993年農歷2月舉行結婚儀式,雙方于1993213至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因當時左某未達法定結婚年齡,當時左某即以其姐的名義與王某辦理了結婚證。199428生一女孩。雙方婚初感情尚可,后因雙方在性格上存有差異及家庭生活瑣事等原因,雙方經常產生矛盾,至2008年正月雙方開始分居至今。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自愿結婚,雖然在登記結婚時原告因未達法定婚齡而以姐姐的名義辦理了結婚證,但登記結婚是原告的真實意思表示,而且至199421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時,原、被告雙方均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對原、被告在婚姻登記過程中的瑕疵不影響原、被告雙方的合法夫妻關系。根據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認為雖然原、被告目前有一定的矛盾,但雙方仍是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徹底破裂。原、被告雙方應互諒互讓,珍惜夫妻感情,慎重考慮,妥善處理好雙方婚姻關系事宜。鑒于上述情況,本院認為原告現在要求與被告離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