鑒定結論證據的規范之路
作者:許霞 發布時間:2012-09-25 瀏覽次數:610
一、鑒定結論證據在刑事案件中應用的現狀和困境
刑事案件中的鑒定結論是指有關的專業技術人員接受委托人的請托,對在特定案件中所能夠提取的痕跡進行科學分析后出具的對痕跡客觀性質的書面意見。隨著時代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高科技成果開始被人們應用于刑事案件的偵破與取證:現場遺留下的細小的毛發、微量的血跡,甚至一般人用肉眼發現不了的指紋,通過高技術人員的提取、化驗、比對和分析,都有助于幫助發現與案件相關的真實情況。但是,隨著世界范圍內由于鑒定結論導致問題狀況大量出現,人們開始冷靜思考鑒定結論證據的利用問題。
二、冷靜審視鑒定結論的本質
隨著社會生活的日趨復雜,人們的認識能力往往不能滿足對一些案件事實的判斷需要,鑒定制度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的。鑒定制度的建立彌補了事實裁判者因不具備某一領域的專業知識而無法對某一專業事項進行判斷的缺陷。
首先,鑒定結論是一種專家意見。從這個角度上說,鑒定結論實質上與證人證言有著相同的本質,只不過因為客觀上,鑒定結論出自在有關專業領域占有知識上優勢地位的鑒定技術人員之手,體現了較高的科學性。但是,痕跡鑒定結論包括其他類型的鑒定結論都是法定證據種類的一種,并沒有高于其他證據的效力。
其次,痕跡鑒定結論是間接證據,其證明價值有限。通過鑒定所得出的結論,一般只能證明案件的一部分事實,并不能推導出整個案件的全貌。鑒定結論屬間接證據,和其他證據或銜接、或并列、或輔佐、或印證,共同構成對整個案件事實的認定。
三、鑒定結論到客觀真實的映射中出現偏差的原因
(一)鑒定結論的依據總帶有隨機性和模糊性。這是反對鑒定結論作為定案證據的反對者最主要的反對理由。
從刑法學關于定罪的“疑罪從無”的理念角度著眼,鑒定結論的“近似性”,“可能性較高”的說法并不能那么令人信服。只有能夠以明確的數據來說明概率低得足以保證該特征組合不可能在其他客體上出現,在應用時才可直接依據數據認定客體,結論的科學性、客觀性強,從而更易被法官采信成為定案的證據之一。
(二)對痕跡特征是否存在及性質的判斷,受鑒定人認識能力、經驗的限制。
痕跡是造型客體的某一部分外表結構特征的客觀反映形象,但由于環境、條件、時間、動作等的影響,痕跡并不能完全清晰地、完整地反映出造型客體的外觀形態;同時,不同的鑒定人由于經驗、技術、手段的不同,對特征的是否存在、特征的性質產生不同的看法,于是會出現同一現象不同的人判斷得出不同結論的可能性。
(三)鑒定易受外界干擾而缺失獨立性。
獨立性是司法的特征之一。司法過程缺失獨立性,其結果就難以保持公平、公正。一直以來,專家評估的證據被認為是科學的、客觀的,因此關于鑒定的科學性、客觀性方面研究被大大疏忽了。實際上,鑒定過程由于摻雜了鑒定人的個人認知,所以鑒定人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擾,而不能足夠客觀地對待痕跡中的特征信息,從而存在產生錯誤結論的可能性。
四、我國規范鑒定結論證據途徑
從上面的論證中我們可以看到,對鑒定結論證據缺乏科學、冷靜的認識以及鑒定結論本身容易存在的缺陷,是無法很好地應用鑒定結論證據或者應用了鑒定結論證據反而造成冤假錯案的根源。從我國現階段規范和技術的水平出發,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點入手來規范鑒定結論證據。
(一)證據觀念的更新。
切實轉變觀念,將鑒定結論如實地看作一種對事實情況的意見表達,法官在將其認定為可采證據之前,必須嚴格審查其科學性和程序正當性。在觀念中,時刻要對鑒定結論的結果保持警醒。
(二)構建我國鑒定結論的證據“準入”標準。
這里所說的“準入”標準,既包括對鑒定人員從業標準的確定要求,也包括相關專門鑒定技術所應達到的數量要求和質量要求,還包括法庭上必須向法官解釋和證明自己的結論與客觀事實之間可能出現差距的情況和提取、檢驗過程方面的內容。
對于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人員,必須通過專業性研究課程的培訓,從業一定年限后其鑒定結論才可能被刑事法庭采用。已經具備鑒定資格的鑒定人員,應建立對其經手工作正確率的檔案。這些材料都能為法官考慮鑒定結論的準確性提供參考。
對于相關鑒定技術的數量和質量標準,更是鑒定結論標準立法上的一個難題。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將同一認定理論逐漸由定性理論向定量理論發展。這里的定量并非是單純的特征數量標準,而是綜合標準,是對特征的種類、特征的質與量相結合評判的綜合分析,它比單憑鑒定人員經驗認定少了幾分隨意性。
(三)程序上保證鑒定人員的中立性。
我國可以效仿一些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建立鑒定專家名冊制度——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統一指導下,建立一個專門的鑒定專家名冊。當法院就某項專業性問題需要指令鑒定人進行鑒定時,在專家名冊中指定。此外,對鑒定人了解案情的范圍加以最低限度的限制是絕對有必要的,它能防止鑒定人先入為主的預斷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