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制作憑證,向群眾非法吸收存款共計人民幣300多萬元。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作出一這判決。

 

李某于2005年至2008年間,未經批準,自制代辦站憑證,承諾以銀行同期利息結算為由,先后向附近群眾非法吸收存款1029人次,共計人民幣3617150元。至案發時尚有376人次共計人民幣1488150元未兌付。案發后李某及其家人退贓計人民幣824048.58元,李某并將其兩輛汽車及戒指等物品抵押給群眾折款人民幣110000元,實際造成損失人民幣554101.42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非法自制憑證,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并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