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和黃先生離婚后,1歲半的兒子毛毛歸女方撫養。一年半后,李女士再婚,毛毛跟現在的丈夫姓戚,黃先生反應強烈,起訴李女士要求恢復孩子黃姓。近日,徐州市云龍區法院審理了這樣一樁案件。離婚了,撫養孩子的一方是否有權變更孩子的姓名?
黃先生在法庭上堅持,孩子改姓必須經親生父母雙方協商一致,李女士未和自己協商私自變更孩子的姓氏,其行為已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
李女士懇請黃先生撤訴,不要讓剛剛平靜的家庭再起波瀾。現在孩子剛懂事,如果讓孩子改姓,過早告訴他家庭破裂的事情,勢必會影響孩子的健康成長。另外,一個家庭三個姓氏,勢必會造成孩子周圍的異樣目光,況且現在的丈夫與毛毛相處很融洽,給孩子改名可能造成戚先生在與孩子相處的過程中產生心理負擔。
該院認為,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法律并不禁止子女隨繼父姓。雙方離異后,有關子女的一切事宜均應當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長為宗旨。避免父母一方為達到自己的目的,以任何借口損害孩子的利益。李女士在未與黃先生充分協商的情況下,改變孩子的姓氏,方式欠妥,但考慮到毛毛實際改姓并已申報登記,雙方在離婚協定上對此也未有相關約定,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長,故不宜再作更改。另外,根據婚姻法規定,繼父與兒子之間已形成了親子權利義務關系,繼父母有權利讓繼子女隨自己的姓氏,毛毛跟繼父姓戚并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據此,法院駁回了黃先生的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