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瑣事,雙方發(fā)生口角,雙方發(fā)生動手,致一方受傷,后受傷者要求對方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1042615時許,梅某為某農場打水事宜,在農場某橋附近找到何某進行質問,雙方發(fā)生口角,先動手打了梅某一拳,繼而梅某對何某進行了毆打,致何某多處軟組織挫傷。何某住院治療10天。該糾紛經由某派出所出警處理,并以梅某對何某頭部和腹部進行毆打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梅某處以500元罰款。另,該所對何某的損失組織雙方多次調解,未能達成一致意見。何某遂具狀訴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本案中被告梅某致傷原告,應依法對其侵權行為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原告何某未能妥善處理與被告之間業(yè)已存在的矛盾,在此糾紛中自身也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應酌情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案情,對原告因該起糾紛所造成的損失本院確定由被告梅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何某各項損失合計7022.12元,由被告梅某承擔4915.48元,遂作出被告梅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賠償原告何某人民幣4915.48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