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來壇打工的常某,因被害人說話“不給面子”,無故毆打他人,致人輕傷。近日,金壇法院審結這一故意傷害案件,常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為自己的輕率行為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2007年底,常某和田某(在逃,另案處理)酒后到被害人項某經營的飯店,無故毆打店內工作人員。項某得知此事后,為問清緣由,遂找到常某和田某,與二人進行理論時,雙方發生爭執,后田某拿出一把西瓜刀砍項某的頭部,常某也順手拿起一只陶瓷碗砸向項某的面部,致項某頭面部受傷。經鑒定,項某所受之傷屬輕傷。

 

“我對項某說‘老兄,哪個要是到你飯店來欺負你,我一個電話叫人來幫你’,誰知道他卻說‘我在這兒開飯店還沒有人欺負過我,原來我在城里開浴室也沒有人欺負我的,我要你幫什么忙啊’。當時我就覺得很沒有面子”。庭審中常某道出了他無故毆打項某店內員工的原委。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常某伙同他人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屬共同犯罪。被告人常某在歸案后能如實供述所犯罪行,自愿認罪,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此案,對其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