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新政是否屬于不可抗力
作者:劉思沁 發布時間:2010-08-24 瀏覽次數:778
今年上半年,房屋新政出臺前市民老張為了改善居住條件,把自己居住的一套房子放在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打算在房子出售后另行購置新房。沒過多久,這套房子就被老王相中,三月,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老王當天就支付了5萬元定金,并且約定在這套房屋兩證滿五年的時候,即今年4月20日進行網簽。可是到了
在法庭上,老張稱其出售的房屋是自己僅有的一套房子,出賣的目的是為了改善居住條件,賣出之后必然要購買第二套房屋,而
老張之所以認為自己可以免責,是因為在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免責條款約定“如因洪水、地震、火災或者法律法規變化、政府(包括銀行)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合同雙方和中介方互不承擔違約責任”。老張認為,這次房屋新政的出臺就是屬于“政府(包括銀行)政策變化”的不可抗力。
這樣的免責條款在這里是否適用呢?法院審理認為老張是否購置二套房產、購置二套房產是否因新政有影響,有多少影響均不確定,與本合同的相關性亦不確定,不能以此作為不可抗力的理由。且雙方已在合同中約定了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即老張不履行約定,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在此案中老張違約明顯,法院判決老張雙倍返還給老王房屋買賣合同定金10萬元。(文中人物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