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妻子均是本地人,夫妻共同在外地打拼多年,因丈夫出軌,夫妻間發生矛盾,丈夫遂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陳某與丈夫倪某均是本縣人,雙方經人介紹相識戀愛后,于1997214登記結婚,1999714生一男孩。在結婚前倪某即到繁華都市打工,在結婚后妻子陳某亦隨丈夫到外地打工,最近幾年夫妻雙方一直在經營電器維修門市。婚初雙方感情尚可,后因丈夫與其他女子有染以及為家庭生活瑣事夫妻產生矛盾,丈夫倪某于2009817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離婚,本院于同年917作出不準予離婚的判決。在判決后,因雙方隔閡較深,夫妻雙方的關系改善不明顯,從倪某向本院提交的由丈夫從20097月至20102月期間所書寫的日記內容反映,妻子認為丈夫與另一女子存有不正當關系,是雙方產生矛盾的主要原因,但從日記的內容可以看出妻子對丈夫仍存有很深的感情。在審理過程中,小孩也向本院表示不希望其父母親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結婚數年,有一定的夫妻感情,且生育一子,根據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認為雖然原、被告目前有一定的矛盾,但原、被告雙方都有建立和睦家庭的本意,只要雙方能夠認識到自身在家庭生活中的不足之處,多包容對方的缺點,多為對方作想,原、被告的夫妻關系重歸于好仍然是有極大可能的,而且原、被告小孩現正處于成長期的重要階段,原、被告和好也有利于小孩的成長,鑒于上述諸多因素,本院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不準予原告倪某與被告陳某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