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著花樣挪用公款 弄巧成拙自毀前程
作者:紀檢組 刑庭 發布時間:2010-08-20 瀏覽次數:699
2007年至2009年6月期間,被告人王某某在擔任宿遷市農村信用合作社(現更名為江蘇宿遷民豐農村合作銀行)信貸員期間,利用自己負責調查發放貸款的便利條件,先后以27人的名義,從宿遷市農村信用合作社支口信用社貸款1002000元歸個人使用,至案發仍未歸還。
經法庭審理認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未能退還,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遂作出,被告人王某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某某違法所得1002000元予以追繳,退賠被害單位的判決。
現被告人王某某雖已伏法,并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但其仍然背負著1002000元的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