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0,連云港市中院對王友勝、張淑霞夫妻二人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王友勝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以張淑霞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八萬元;對二人受賄犯罪所得共計人民幣850050元、美元13000元予以追繳。

 

法院經審理查明,1996年春節前至2009年春節前,被告人王友勝利用擔任贛榆縣石橋鎮黨委書記、贛榆縣人民政府副縣長、贛榆縣委副書記、贛榆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職務的便利,接受他人請托或者接受被告人張淑霞代為轉達的他人請托,為他人在房地產開發、工作安排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由其本人或者由被告人張淑霞收受請托人財物,共計價值人民幣850050元(含購物卡5000元),美元1.3萬元。其中被告人王友勝單獨收受他人賄賂計人民幣523000元、美元1萬元;被告人張淑霞身為被告人王友勝的近親屬,代為他人請其向王友勝轉達請托的事項,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告知被告人王友勝,與被告人王友勝共同收受他人賄賂計人民幣327050元,美元3000元,系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