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給他人辦假證之機,伙同他人搶劫他人手機、助力車和現金等財物,參與搶劫作案兩起。近日,徐州鼓樓法院開庭審理了該起案件,以搶劫罪判處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2009年3月23日,孟某(已判刑)利用給他人辦假證之機,伙同本案被告胡某及張某、王某、孫某(均已判刑)等人將辦假證的人騙至本市三環路一賓館門口,由孟某和辦假證的人接頭,后幾人假裝找到孟某并把孟某嚇走,強行將辦假證的人按進一輛出租車,帶到徐州經濟開發區大廟鎮的一條小路上,編造借口慌稱辦證人“系盜竊其攪拌機的參與人”,采用毆打、威脅等手段將辦證人的建設牌雅馬哈助力車一輛和手機一部搶走。經鑒定:該助力車價值1980元。同年3月27日,幾人采取同樣手段搶走辦假火化證的一青年現金1100元和天語牌手機一部。經鑒定:該手機價值630元。2009年12月21日,被告人胡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胡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給他人辦假證之機,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強行劫取他人財物,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權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鑒于被告人胡喬喬自愿認罪,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