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經營差欠他人債務,無奈將按揭貸款所購買的車子給債權人抵算債務,后債權人替債務人償還了爭議車輛的按揭貸款,并要求被告辦理過戶手續未果,遂訴至法院,要求判決被告協助原告辦理過戶手續。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彭某夫妻因經營所需累計向楊某借款達91000元,在20091214,由彭某向楊某出具借款金額為91000元的借條1 份。次日,楊某與彭某協商,約定由彭某將登記車主為彭某丈夫名下的轎車一輛給楊某抵算償還所欠楊某的借款,并明確購買該車時辦理按揭貸款的,要分期償還,現尚未償還結束,剩余的貸款歸楊某償還。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后,由彭某收回所立借據,向楊某出具一份主要內容為上面所述的協議,并將轎車及其行駛證等手續交付給楊某。楊某即開始陸續償還轎車所欠貸款,因董某所欠外債較多,正常在外,一直未協助楊某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楊某即向本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彭某夫妻在經營過程中向原告借款,后由被告彭某與原告達成以車抵償債務的協議,該協議不違背法律法規禁止性規定,屬合法有效的協議。雖然車輛已交付給原告,但兩被告有義務協助原告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因被告董某為登記車主,其一直未協助原告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明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原告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彭某夫妻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原告楊某辦理轎車的過戶手續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