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經營需要向他人借款,事后未能償還,夫妻因矛盾離婚,債權人向夫妻索款未果,遂提起訴訟。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李某與董某于199143登記結婚,后因感情不和雙方于2009216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在李某與董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養殖生豬需要,由李某經手從2007610日起16筆向陳某借款計165000元,其中12筆約定年利率20%2筆約定年利率18%1筆約定月息1.51筆約定月利率2.5%。對上述借款,李某僅償還了其中2007610借款1萬元的2009610日前的利息,借款本金及其余利息均未向陳某償還。

 

庭審中,陳某放棄了要求李某、董某承擔利息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1、原告與被告李某間的借貸關系有當事人的陳述及被告李某所立借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2、本案所涉借貸關系發生于兩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屬兩被告共同債務,兩被告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3、原告放棄利息部分的訴訟請求是對自己民事權利的處分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遂作出被告李某、董某償還原告陳某人民幣165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