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0日,吳江法院執行法官利用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揭開一人公司面紗,依法對一人公司股東采取執行措施,促使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得以妥善解決。

 

蘇紡面料公司與頌恩工貿公司存在業務往來,由蘇紡面料公司向頌恩工貿公司提供各種規定的面料,截至20111120日,經雙方對帳,頌恩工貿公司結欠蘇紡面料公司貨款85217.90元。蘇紡面料公司經多次催討,頌恩工貿公司一直未給付,遂起訴至吳江市人民法院,吳江法院依法作出判決:頌恩工貿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貨款85217.90元。一審判決后頌恩工貿公司未提起上訴,亦未履行義務,蘇紡面料公司向吳江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法官經調查查明,被執行人頌恩工貿公司其名下無銀行存款,亦無房產、車輛登記,其經營場所也是租賃的,法定代表人李娜下落不明,案件一度陷入僵局。后承辦法官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取了被執行人工商登記檔案,發現被執行人頌恩工貿公司是一家由李娜個人投資成立的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50萬元。經深入調查了解,李娜與頌恩工貿公司之間存在多次銀行交易往來,公司與個人間財產混同嚴重。承辦法官依法凍結了被執行人頌恩工貿公司股東李娜的個人銀行存款85217.90元。之后案件很快有了轉機,李娜主動來到吳江法院,一開始對法院采取的凍結其存款的措施提出異議,但又無法提供證明其個人財產獨立于公司財產的證據。經過承辦法官一番耐心的明理釋法,李娜表示愿意協商解決。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當事人最終達成由李娜支付7萬元一次性了結的執行和解協議。至此,一起空殼公司欠債糾紛案通過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巧妙運用得以妥善執結。

 

法官提醒:投資者在注冊一人公司后,一定要規范經營,將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嚴格區分,否則一人公司股東將面臨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法律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四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