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法院受理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數量不斷上升,此類案件專業性強、爭議多、案情復雜,審理難度相對較大,而絕大多數案件還需歷經工程造價鑒定這一步驟,更延長了審理周期。現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一個突出特點就是審理周期長,在超過18個月的未結案件中占據了相當的比例,而申報理由往往是工程造價鑒定,可以說工程造價鑒定已經成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能否及時審結的一個癥結所在。

 

可以肯定,隨著我國房地產及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模的迅猛發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越來越多,特別是以建設工程價結算糾紛作為主要訴因引發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有了審價報告,案件的審結就有了可預期性;沒有審價報告,案件的審結就變成遙遙無期。因此,如何規范工程造價鑒定、縮短鑒定周期、提高鑒定質量就成了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所以應著重于探討在目前的工程造價鑒定模式下如何改進存在的問題,提高鑒定質量與效率,保證案件的及時審結。

 

2009年徐州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司法鑒定中心共辦結各類司法鑒定案件339件,其中工程造價類案件21件。在21件工程造價案中:立案后決定進入司法鑒定程序的平均時間為73天(最長時間為229天),司法鑒定周期平均48天(最長為132天),鑒定結案后案件恢復審限至結案的平均時間為57天(最長時間為137天)。21件工程造價案件除部分因調解、撤訴等原因中止鑒定外,其余鑒定報告均被案件承辦人采用。其中調解、撤訴案件4件、判決12件(其中上訴5件),未結5件。在21件工程造價案中,進行三次鑒定的有2件,二次鑒定的5件,無重復鑒定的案件。進行三次鑒定的一件系當事人分段提出鑒定要求,辦案人員則分次將鑒定移送。

 

分析工程造價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一、工程造價評估案件種類繁多,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農村房屋建設中的財產損害賠償、居民房屋裝修中財產損害賠償等類案件。

 

二、工程造價中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健全,導致在鑒定過程中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較為混亂,有些鑒定報告說服力不強,致使當事人對鑒定報告的信服力較弱。在國家法律法規層面,工程造價鑒定方面的法律相當匱乏。長久以來,對于建設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定義,在立法體系中也沒有專門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法律或行政法規,這是現行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環節中最重要的法律缺陷。現行有效的建筑法對此缺乏明確規定,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41施行的《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對于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的實體要求及操作程序未作具體規定。200511日起施行的《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涉及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也僅只有兩條,條文少,操作性不強。如:居民生活中由于樓上業主用水管理不善,致使樓下住戶的樓板、地板、墻面等被水浸泡,造成損失。該損失究竟有多大、維修費用為多少、怎樣鑒定無明確的法律依據。另外,這類案件應該是否需要先由有資質的鑒定單位針對房屋損害情況先做出維修方案,然后再由工程造價單位依據維修方案作出評估報告。如果按這種方式做,不但做兩個鑒定費用很大,而且目前徐州尚無有做維修方案的鑒定資質單位,所有類似鑒定都要到外地去做,那么周期會很長。如果只由工程造價根據損失情況評估,好像法律依據又不強。

 

三、由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存在多層轉包現象,從而導致一個工程多家施工現象。監管也不到位,施工資料雜亂無章,加之設計圖紙多次變更,造成雙方當事人對施工的工程量難以達成一致,從而使案件承辦人及鑒定專家的工作量大大增加。如:武獻峰訴徐州科博機電有限公司、睢寧縣建筑工程公司一案。該案的第二被告人睢寧縣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徐州科博機電有限公司的土建工程后,又將該工程轉包給原告武獻峰。該案于20081024日立案,200812月該案承辦人將案件移送至司法鑒定中心,要求對原告實際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造價、租賃設備的租賃費用、停工期間留守人員工資進行評估。在鑒定過程中,由于該工程管理混亂,資料缺失嚴重,導致辦案人員、司法鑒定輔助人員、鑒定專家一次次與雙方當事人溝通,一次次去看現場,一次次調取資料,終于于2009120形成鑒定報告。200972,該案被告徐州科博機電有限公司又提出該工程存在質量問題,于是再次啟動鑒定程序,對電器車間性防水屋面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如有質量問題,是否需要拆除重新施工,還是進行修復,2009910鑒定結束。2009122被告科博公司(簡稱)有要求進入鑒定程序,對原被告雙方一致認可被告科博公司支付的材料設備款項,對該對帳帳目的部分數額進行確定,并對工程造價進行調整,對工程質量問題的修復方案的造價進行鑒定。司法鑒定中心匯同案件承辦人、鑒定專家又開始了新一輪的看現場、補充材料等鑒定過程。2010120鑒定結束,現該案正在審理過程中。

 

四、工程造價鑒定案件中,多次鑒定的比率較高。如我院21件工程造價案件,一個案件,二、三次鑒定的就占7件(無重新鑒定案件),這種情況在其它鑒定案件中是不存在的。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呢?因為建設施工糾紛案件的案由  是被告拖欠原告的工程款,而被告則認為:為什么會拖欠原告的工程款,是因為原告所建工程存在質量問題,因此,一個案件即出現兩個鑒定案件:1、工程質量鑒定、2、工程造價評估。另外還有一類案件:即農村房屋建設中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原告起訴被告拖欠建房款,被告則認為原告所建房屋有質量問題,由此可能牽出三個鑒定案件,即1、房屋質量鑒定。2、如該房存在質量問題,要做維修或拆除方案鑒定。3、實現維修、拆除方案所需費用鑒定。從而造成案件的鑒定周期較長、鑒定次數較多的現象。

 

由于以上原因,造成工程造價復雜,鑒定周期較長的后果,為改善工程造價評估工作,現建議如下:

 

一、建議人大、最高院盡快出臺建筑市場的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建筑市場。

 

二、建議省高院定期對工程造價評估進行培訓,統一工程造價評估使用的標準、計算方式。使鑒定報告更加規范,更具說服力。

 

三、加強審判人員的工作責任心,爭取做到:在啟動鑒定程序前,將案件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搞清楚,將施工工程的具體情況搞清楚,將鑒定的目的及要求搞清楚。同時盡量提供全施工過程中的證據材料,從而使鑒定案件一氣呵成,以縮短辦案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