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當防衛?故意傷害!
作者:王瀟 發布時間:2010-08-19 瀏覽次數:733
錫山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喬某對自己打人的事實供認不諱,但喬某認為自己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不應承擔刑事責任。法院認為,小王手持的斧頭已經被人奪下,不法侵害已經被制止,喬某仍然上前與其扭打致其輕傷,其行為缺乏正當防衛應當具有的必要性和正當性,喬某的行為已經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雙方已經自愿達成協議,由喬某一次性賠償22000元并已履行完畢,法院最終判處喬某有期徒刑六個月。
【法官釋法】
正當防衛是指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對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損害的自衛行為。在法律上,要構成正當防衛應當具備五個要件,即存在不法侵害、侵害正在進行、目的正當、針對不法侵害人、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這五個要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就不可認定為正當防衛。本案中,喬某正是忽略了“侵害正在進行”這一要件,從而使得自己原本“正義”的行為轉化成為法律上的“故意傷害”,并因此被科以刑罰。在實踐中,人們對正當防衛存在的認識偏差往往容易導致正當防衛權的濫用,從而造成新的不法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