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了十幾年的房屋,即將面臨拆遷,戶主盧某卻不能辦理拆遷手續。明法的官員宦某身為賣主卻打起了馬虎眼。買的房咋就成了借的房?今日,賈汪法院審理了一起房屋糾紛案,判決宦某予以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盧某的父親與宦某原是老朋友,宦某系徐州市賈汪區某法制室的副主任。經盧父介紹,1996年盧某與宦某達成口頭房屋買賣協議,價款為11000元。協議達成后,盧某當即支付了全部的購房款,宦某也把該房屋、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給了盧某。2006年盧某拿到房屋《轉讓說明》,該住房,宦某已購買,現轉讓盧某。直到前不久,得知住了十幾年的房子被劃入城市拆遷范圍且即將面臨拆遷,盧某不能辦理房屋拆遷手續,因為戶還沒過。于是盧某隨即找到宦某,誰知卻被驚出了一身汗。宦某不承認自己與盧某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稱房子是借住給盧某,且自己是礙于朋友面子才一直沒有收回。面對宦某的狡辯,氣憤的盧某將宦某告上法庭,請求法院還給自己一個公道。

 

法院認為,盧某與宦某之間客觀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系,且該買賣合同系雙方當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合法有效。宦某作為合同相對方在接收房款后,應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協助盧某辦理過戶手續。故判決支持盧某要求宦某予以辦理過戶手續的主張并限期十日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