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重傷,公司委托人是否該承擔連帶責任?
作者:樊靜 王國強 發布時間:2010-08-19 瀏覽次數:678
工地工人張某作業期間發生意外重傷,為搶救工人,公司項目委托人成某墊付醫療費,后公司與傷者家屬調解達成一致賠償協議。現成某向句容法院起訴要求張某返還墊付款。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對這起返還墊付款糾紛進行開庭審理。
成某受句容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帶領一幫農民工為某公司安裝鋁合金門窗,
庭審中成某認為,自己只是受建筑公司委托負責安裝工程,并非用工主體,因此沒有義務支付張某的醫療費,之前墊付的費用只是出于好心,既然張某與建筑公司雙方已經達成賠償協議,張某應該歸還墊付款23177元。張某稱不應要求自己返還醫藥費,而應根據成某與建筑公司之間的合同向建筑公司要求返還。
經法院審理查明,建筑公司具有承包相關工程的資質,成某不具有資質;成某在從事安裝鋁合金工程過程中從建筑公司領取相關費用,扣除原材料款及工人工資后,余款歸成某享有。最終法院審理認為,成某與建筑公司之間系分包關系,建筑公司系本案的用工主體。建筑公司將鋁合金門窗安裝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及相關資質的成某,應依法對成某招用的勞動者張某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成某對該工傷保險責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成某對張某所花費的醫療費23177元有連帶賠償的義務,故成勝要求被告方返還該款項無法律依據。
據此法院駁回成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