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開車撞上路面沙石堆,致駕駛員身亡,公路管理方、施工方均應承擔相應責任。818,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審結(jié)了這起特殊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依法判令施工方王某、公路管理責任方某公路管理站分別承擔20%、10%的賠償責任。

 

王某承包了一座橋梁工程,因施工需要將沙石堆放在路上,占用了半輻路面,但未經(jīng)過相關部門的批準,亦未設置明顯的警示標志。 200912月的一天晚上,趙某無證駕駛汽車行駛到該處路段時,撞上沙石堆,導致車輛側(cè)翻,并與對面車輛相撞,導致趙某重傷,經(jīng)搶救無效后死亡。經(jīng)睢寧縣公安局交巡警大隊認定,王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死者趙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趙某親屬遂訴至法院要求王某、睢寧縣公路管理站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死者趙某無證駕駛車輛在夜間上道路行駛時未降低車速,遇情況采取措施不當,其存在過錯,應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王某作為實際施工人未經(jīng)相關部門批準擅自占用道路堆放施工材料,且未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亦存在過錯;某公路管理站負有依法制止非法侵占道路的權(quán)利,應按時巡查,及時清理路面障礙,保障公路安全、暢通,但未盡到義務,亦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經(jīng)多次調(diào)解未果的情況下,遂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