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依法判決撤銷原告方某與被告韓某治安案件現場調解協議。

 

20091119,方某在某足浴店為韓某修腳時不小心纖傷韓某腳指,韓某拿起修腳刀扔向方某,將方某腳背劃傷,隨后方某到醫院治療,傷口縫五針。當晚,經公安局現場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由韓某賠償方某醫療費、誤工費等共計1500元。次日,方某到醫院復查,診斷發現肌腱斷裂,需住院治療。經鑒定,認定方某的傷情為右足背被刀砍傷,右足母長伸肌腱斷裂,并行清創肌腱修補術、右足石膏外固定等治療。因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方某遂將韓某告上法庭。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原、被告發生矛盾,被告致傷原告腳背后,公安局進行現場調解,原告在不知自己傷情后果的情況下與被告簽訂了現場調解協議。此后,經查原告為肌腱斷裂,住院10天,原告的損失遠遠大于該調解協議所確認的1500元,因此,原告在簽訂調解協議時對自己傷情有重大誤解,原、被告所簽調解協議明顯顯失公平,故原告主張撤銷調解協議,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