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認識重大誤解 準予撤銷調解協議
作者:朱煥東 發布時間:2010-08-19 瀏覽次數:680
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一般人格權糾紛案,依法判決撤銷原告方某與被告韓某治安案件現場調解協議。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原、被告發生矛盾,被告致傷原告腳背后,公安局進行現場調解,原告在不知自己傷情后果的情況下與被告簽訂了現場調解協議。此后,經查原告為肌腱斷裂,住院10天,原告的損失遠遠大于該調解協議所確認的1500元,因此,原告在簽訂調解協議時對自己傷情有重大誤解,原、被告所簽調解協議明顯顯失公平,故原告主張撤銷調解協議,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