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興法院集中宣判兩起出售假發票案
作者:吳杏萍 許衛琴 發布時間:2010-08-19 瀏覽次數:1197
2010年1月至3月期間,江蘇沐陽縣人劉健為謀取非法利益,多次幫助他人將偽造的江蘇省無錫市服務業定額發票從無錫市送至宜興,先后5次出售給他人,共計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2586份,票面額計人民幣203650元。
2010年3、4月份的一天,安徽太和縣人張春民為獲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購得假的江蘇省無錫市服務業定額發票1990份,票面額計人民幣248900元,后在宜興市宜城街道蘇南商廈門口,將發票出售給他人,從中非法獲利1000元。
宜興法院經審理認為,兩被告人均違反國家發票管理法規,幫助他人或向他人出售偽造的發票,情節嚴重,行為均已構成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應予懲處。
據承辦法官介紹,近年來,非法制造、出售假發票成本低、利潤大,以致許多人不惜鋌而走險,犯罪分子往往利用宣傳卡片在大街小巷穿梭,攔截推銷。此類犯罪流動性大、隨意性大,交易快、隱秘,這種違法行為擾亂了社會經濟秩序,嚴重妨害了國家稅收征管秩序,侵害了國家的財稅收入。如何遏制此類犯罪,目前看來,還是要提倡電腦票,像管理增值稅發票一樣,全國統一普通發票,并加大管理,同時加大財經管理力度,嚴格審核制度,從源頭上預防。
法律鏈接:
《刑法》第209條規定,自然人犯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金;情節嚴重,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