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5歲男子冒充國家安全局人員連環詐騙36.5萬元
作者:孫冬花 發布時間:2010-08-18 瀏覽次數:1438
“沒想到現在的人那么好騙。”在看守所剛剛接到法院判決書的吳良欣低著頭說。就是眼前這個55歲的微胖男子冒充國家工作人員詐騙他人365000元。近日,徐州鼓樓法院以詐騙罪判處吳良欣有期徒刑13年。
時間追溯到2007年,吳良欣在某婚介所登記信息如下:52歲,喪偶,兒子在新加坡,職業穩定有固定生意,有房有車,年收入10多萬元,希望找有溫柔、賢惠、顧家的女子為伴。實際上當時的吳良欣剛從監獄刑滿釋放,他曾經被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
2007年的冬天,單身的劉晴接到婚介所張姐的電話,張姐說有一個人條件非常好,和劉晴很般配。劉晴聽了不由得動了心,自己也快50歲了,這個男人年齡、條件都比較適合自己,“那就安排我和他見見吧。”劉晴對張姐說。
兩人開始了交往,雖然沒有年輕時候的卿卿我我,但經歷歲月沉淀的溫馨和煦讓劉晴很慶幸自己的晚年可以有這么好的男人可以依靠。2008年1月下旬的一天,吳良欣給劉晴打電話,要劉晴幫忙,電話中說自己和別人合伙從山西進了400多萬的煤炭,在煤場雇了幾個人篩選過濾煤炭,需要費用8萬元,支付工資和開銷,等春節后煤炭漲價再賣煤,賣了煤就還錢,并說自己最講信用,不會坑人的。劉晴起初也不太敢貿然借那么多錢給吳良欣,就問給吳良欣開車的司機小王:“姓吳的到底有沒有煤?”小王說有,還答應帶劉晴去煤場去看看,在這種情況下,劉晴就相信了吳良欣,分兩次借給他6萬元,吳良欣分別給劉晴打了借條。
2008年4月,吳良欣又一次提到煤炭的事情,說煤已經讓買家拉走了,但進的煤都是臭煤,想結煤款的話還需付幾萬元的好處費,并說這是最后一次借錢,等煤款收回后馬上還錢,就這樣劉晴在
2008年12月底,吳良欣稱做“杰哥”的一個男子到劉晴家里看字畫,劉晴就和這位杰哥聊起吳良欣,杰哥說吳良欣根本就不是什么國家安全局人員,而是勞改釋放人員,劉娟聽了猶如晴天霹靂,原來口口聲聲說要和自己“相依相偎”的男人是個徹頭徹尾的大騙子,劉娟怎么也不相信這個穿著警服,腰帶和皮夾都是警用的,身上還隨時帶著手銬的男子為了騙人是如此煞費苦心的,原來自己當初所有的懷疑都變成了事實。劉娟在送走杰哥后馬上給吳良欣打電話,對方好像意識到謊言將要被揭穿,語氣中透露著驚慌,劉晴說:“良欣,我想和你談一談。”“錢我過幾天會還你的,今天確實沒有時間見你,咱們改天再談好吧。”還沒等劉晴答話吳良欣就掛了電話,劉晴再打對方手機就關機了。
吳良欣預感到杰哥把自己給“出賣”了,擔心劉晴報警,第二天主動給劉晴打電話,說做煤炭生意確實是假的,但對劉晴的感情是真的,還說自己以前確實是國家安全局的,因為犯了點小事被處分了,不用多久還會恢復原職的,并且還信誓旦旦保證一定會把錢還給劉晴。但從此之后劉晴再打那個熟悉的電話就無法接通了,吳良欣就這樣在劉晴的生活中徹底消失了,直到公安機關通知她去做筆錄。
王艷和吳良欣是小學同學,同時也是吳良欣的初戀,2008年12月的一天,王艷在農工商超市附近的十字路口突然聽到有人叫自己的名字,馬路對面一個穿警服的男子正在向這邊揮手,王艷想這是誰呢?當那名男子走近,王艷認出是自己的小學同學吳良欣,兩人在70年代還曾經有過一段美好的戀情。
吳良欣說一直沒有忘記王艷,現在自己在安全局,剛從執法局調過來,王艷對這些“局”都不是太了解,就沒有細問,聊了一會互相留了聯系方式,兩人就各奔東西了。2009年1月中旬,吳良欣給王艷打電話:“艷子,我業余時間搞了點房地產生意,現在急需5000元給房產辦理過戶手續,三個月后就還給你,就現在手頭有點緊,等周轉過來了,一定好好謝謝你。”王艷問他在安全局具體做什么工作,吳良欣說是做外勤,要經常出差,和各個“局”的頭頭都很熟,以后有什么事情盡管找他。王艷就信以為真,當天下午兩人就在半島咖啡館見了面,王艷把剛從銀行取的5000元錢交給了吳良欣,還向他咨詢了關于親戚孩子的事情,吳良欣拍著胸脯說自己能給搞定。
趙北華是王艷的親戚,他的孩子趙凱因為打架進了看守所,趙家非常著急,聽說王艷認識國家安全局的人,全家就像抓住了一根救命稻草,要王艷約吳良欣詳細談談這件事情。
【判決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吳良欣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他人的信任,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擾亂了正常的社會生活秩序,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吳良欣因詐騙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滿釋放后五年內又犯罪,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吳遂山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法院最后以詐騙罪判處吳良欣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100000元,并判決對被告人的犯罪所得依法繼續追繳,發還被害人。(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法官說法】
審理該案的馮玉榮法官認為,案件中被告人吳良欣冒充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詐騙之所以屢屢得逞,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受害人對被告人的身份沒有任何懷疑,而且還是基于這種身份上的信任才被騙以財物。其實騙子的手段并不高明,他為詐騙事先準備的警服、警用皮夾、腰帶、手銬,這些表面的東西雖然足以迷惑民眾,但受害人在被騙前完全可以到國家安全部門核實確認有無此人,而不能被騙子編造的離奇經歷所蒙騙。
馮法官還呼吁相關職能部門加強警用物品的監管,嚴把生產和銷售關,對經銷警用物品的單位進行嚴格規范,防止不法分子利用警用裝束坑害群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