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割通訊電纜 被判二年三個月罰金四千
作者:秦鵬 發布時間:2010-08-18 瀏覽次數:661
與人結伙行竊,被判刑后悔不當初。
被告人邵某,已過而立之年,本處于成就一番事業的大好時光,可是其卻有不光彩的過去:曾因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于2002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05年7月刑滿釋放。然而就在其刑滿釋放的兩年后,2007年6月21日夜,被告人邵某與王某等四人(均已判刑)結伙,攜帶斷線鉗等作案工具到安徽省靈壁縣某村村南,由被告人邵某進行望風,盜割通訊電纜計
銅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邵某與他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結合被告人邵某的累犯、自首、第一起犯罪事實系從犯、認罪態度等量刑情節,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