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結伙行竊,被判刑后悔不當初。816,一被告人因盜竊通訊電纜被銅山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判處后,被告人留下了悔恨的淚水,表示好好改造,重新做人。

 

被告人邵某,已過而立之年,本處于成就一番事業的大好時光,可是其卻有不光彩的過去:曾因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于2002年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20057月刑滿釋放。然而就在其刑滿釋放的兩年后,2007621日夜,被告人邵某與王某等四人(均已判刑)結伙,攜帶斷線鉗等作案工具到安徽省靈壁縣某村村南,由被告人邵某進行望風,盜割通訊電纜計400,價值人民幣6800余元。事隔十天后,被告人邵某又與王某、孫某(均已判刑)結伙,攜帶斷線鉗等作案工具,至銅山縣房村鎮某村村南,盜割通訊電纜160余米,價值人民幣2800余元。今年420日,被告人邵某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銅山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邵某與他人結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結合被告人邵某的累犯、自首、第一起犯罪事實系從犯、認罪態度等量刑情節,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