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811,在輾轉了吉林長春、遼源、內蒙古呼和浩特、烏蘭察布盟等地之后,揚中法院兩名干警拖著一身疲憊回到了揚中。經過一周的長途跋涉,干警們帶回了兩起案件的貨款54余萬元,同時促成了企業間的相互諒解和握手言和。對于這樣的處理結果,原告和被告都非常滿意。原告企業負責人表示,揚中法院不僅是解了企業燃眉之急,更是為企業攏住了老客戶的心。這是揚中法院商事審判能動司法、巡回辦案的又一次生動寫照。

 

原來,原告系江蘇某公司,與被告內蒙古某公司以及被告遼源某廠是電器產品定作合同關系。原告與被告內蒙古公司的合同早已履行,被告一直宕欠貨款達234萬,原告與被告遼源某廠的合同履行完畢后,被告的70余萬質保金在質保期過后拖達一年亦未返還。原告出于資金周轉的需要,將兩被告告上了法院。

 

兩被告均是國有電力企業,在當地均是納稅大戶,且是電力行業的“巨頭”,聞言企業被告上了法院,而且帳戶還被采取了訴前保全措施,兩企業老總都非常強勢,揚言往后“要封殺”原告產品。揚中法院承辦法官到達被告內蒙古某公司時,正好遇上了當地某銀行行長,那個行長在企業帳戶被查封后的第一時間登門“打招呼”。在見到揚中法院的法官后,被告企業負責人雖禮貌地予以接待,但言談中態度很堅決,并當即提出管轄異議,表示認為這個案件應由烏蘭察布盟的法院管轄。法官認真聽取了被告老總的意見,并中肯地表示,提出管轄權異議是被告的權利,無論是哪個地方的法院,都是為了定分止爭,雙方對欠款事實并無異議,希望在提起管轄異議之前給雙方一個協商解決的機會。法官一番辯法析理之后,對方老總態度立刻發生了轉變,他感到南方來的這個法官很真誠,能夠“一手托兩家”,為雙方當事人著想,畢竟尋求一個長期穩定、高質高效的合作伙伴也是企業發展的關鍵。在接下來的交談中,法官了解到,被告內蒙古某公司是一家資信狀況良好的國企,只是由于國有投資貸款未能及時到位導致投產拖延,所以貨款無法及時給付。在此基礎上,法官趁熱打鐵,希望雙方能互諒互讓,訴訟只是一種維權的方式,并不傷及雙方“和氣”,原告作為全國知名的電器產品供應商,被告作為電力行業有影響力的企業,雙方不但有長期合作的可能,而且這種合作更是雙贏的。

 

如夏日注入的一股清涼,在法官曉之以理、明之以法之下,被告內蒙古某公司接受了庭前調解,并達成了調解協議:先行給付30余萬貨款,余款在8個月內分期支付。同樣,在吉林遼源,法官也通過悉心調解,化干戈為玉帛,遼源某廠在資金相當緊張的情況下,先行返還了20余萬質保金,余款也在年內保證全部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