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證屬于超分扣留狀態 保險公司商業險可拒賠
作者:薛景 發布時間:2015-06-11 瀏覽次數:1015
2013年11月,被告陳某駕駛轎車與原告侯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陳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侯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肇事車輛在被告平安財險揚州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50萬元商業三者險(不計免賠),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
另查明,2013年5月,被告陳某由于駕駛與駕駛證(C1)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相符合的車輛,被高郵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處以200元罰款,其駕駛證由于在一個扣分周期內累計扣分達到12分,被公安機關處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行政強制措施。陳某與平安財險揚州公司簽訂的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免除中第四條第二款的約定“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毀損、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其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該條款為黑體字。平安財險揚州公司提供的機動車保險投保單上投保人聲明處載明,本人確認已收到了《平安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且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條款的內容,特別就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容和手寫或打印版的特別約定內容做了明確說明,本人已完全理解,并同意投保。陳某在投保人簽章處簽名。
平安財險揚州公司辯稱:肇事車輛雖在我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但發生事故時肇事者陳某的駕駛證屬于超分注銷狀態,根據相關規定,不能再駕駛機動車輛,本案駕駛人屬于無證駕駛,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責任范圍內均不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肇事者陳某辯稱,肇事車輛已在被告平安財險揚州公司購買了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且發生本起事故時其駕駛證尚在有效期內,應當由保險公司賠償原告的損失。
邗江法院經審理認為:陳某與平安財險揚州公司簽訂的商業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義務。雙方在商業保險合同條款中約定駕駛人在駕駛證丟失、毀損、超過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暫扣其間或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機動車,發生意外事故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該約定屬于免除保險公司責任的條款,保險公司應向被保險人作出明確說明,該條款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平安財險揚州公司就免責條款已向陳某作出明確說明,發生交通事故時,陳某的駕駛證記分已達12分,且已被公安機關扣留,故依照合同約定平安財險揚州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但被告平安財險揚州公司辯稱在交強險范圍內也免除其賠償責任,鑒于交強險的強制性及其特有的社會管理職能,對此辯解意見本院依法未予采納,即保險公司在該種情形下商業三者險責任可依約免責,但仍需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