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趙某因犯保險詐騙罪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20000元,就在緩刑考驗期即將結束之際,趙某又因騙領銀行儲蓄卡被抓獲。日前,張家港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處趙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10000元,并決定撤銷緩刑,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八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

 

2010年初,趙某向胡某購買了一輛汽車,車子沒有辦理過戶手續,趙某在車子使用過程中和別人發生了兩次碰撞,趙某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要將理賠款打在與車主名字一致的銀行卡上,要求趙某提供以胡某名字開戶的銀行卡賬號。趙某遂花錢偽造了一張胡某的身份證,并該假身份證向銀行申領了一張儲蓄卡,后保險公司將理賠款打到該卡上。今年8月,趙某駕駛車輛在蘇虞張公路超速行使被民警攔下,并被發現身上有一張胡某的身份證和以胡某名字開戶的銀行卡。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趙某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其行為已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鑒于被告人趙某歸案后自愿認罪,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曾因犯保險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又犯新罪,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后與已判決的罪實行數罪并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