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發放貸款百余萬 造成重大損失受刑罰
作者:潘振飛 發布時間:2010-08-17 瀏覽次數:760
某金融機構客戶經理違法向客戶發放貸款一百余萬元,現尚有貸款123.5萬元逾期未收回,給該單位造成重大損失。且該經理向客戶借款計人民幣82萬元用于個人投資,因經營不善,使貸款人民幣計75.5萬元無法收回。近日,射陽法院對該起違法發放貸款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被告人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本案所涉贓款未追回部分繼續予以追繳,發還被害單位。
盧某系某金融機構的客戶經理,2007年5月至2008年4月其任某金融機構客戶經理期間,違法發放貸款計人民幣142萬元,至目前尚有貸款人民幣計123.5萬元逾期尚未收回。其中,盧某貸款發放后向客戶借款計人民幣82萬元用于個人投資,因經營不善,使貸款人民幣計75.5萬元無法收回。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陸某身為國家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陸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的罪名正確。被告人陸某多次供述其在辦理本案所涉貸款發放過程中,為使借款人借款得以順利發放,達到再轉借供其個人使用的目的,不僅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相關規定對借款人的資產狀況、經營情況等進行嚴格審查,且還自行夸大借款人的償還能力,該供述亦得到了證人證言及相書證予以證實,遂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