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分期付款,卻一再違約。盡管最后還款期限未到,但債主仍告上了法庭,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歸還全部借款。近日,濱湖區法院支持了債主的全部訴訟請求。

 

20102月,王某夫妻二人以接業務需要資金為由向張先生借款60萬元,承諾于5月歸還30萬元,剩余30萬元于9月全部還清,并以自己在金色江南的房屋作抵押。5月到了,王某夫妻沒來還錢,先生再一了解,發現抵押給自己的房屋早在20067月就已抵押給銀行。這下,先生感到事態嚴重,20106月,他向濱湖區法院起訴,除要求王某夫妻立即歸還到期借款30萬元外,還要求一并償還未到期的30萬元。法庭依法傳喚了王某夫妻,但王某夫妻一直未露面。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借貸關系合法有效。王某夫妻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視為其放棄舉證、質證、辯論的權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應由被告自行承擔。王某夫妻違反約定付款期限,用行動表明自己不會按約付款,構成預期違約。最后,法院判決王某夫妻立即歸還借款60萬元。

 

法官點評:被告在借款約定分兩期償還的情況下,未按約及時支付首期應還借款,且經法院合法傳喚拒不到庭,其已經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再按約履行第二期應還借款,其行為已符合預期違約的特征。原告可以要求提前解除借款合同,要求被告償還全部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