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被保險人身份 保險公司理應賠償
作者:季加石 發布時間:2010-08-17 瀏覽次數:659
保險公司與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在保單中注明車主是汽車租賃公司,可以推定已經認可了從事的行業,發生事故后,保險公司理應賠償。近日,鹽城市中級法院二審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潘某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為有效合同。潘某投保時在兩份保單上均注明車主是某汽車租賃公司,保險公司應對車輛租賃公司的業務性質和經營范圍是明知的,但上訴人仍為被上訴人辦理了家庭自用損失險。而本案車輛的車主是租賃公司,公司是通過車輛出租進行盈利,營業性運輸對租賃車輛未作約定,此出租車輛盈利與保險條款約定的“營業性運輸”性質不一樣,營業性運輸是指通過車輛運輸旅客或貨物來受益,故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納。故上訴人保險公司應根據約定支付被上訴人潘某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21571元、車損險保險金53550元,合計7512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