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因其過失造成其自身損傷,后向雇主要求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陳某與袁某是雇傭關系。200812月,袁某承攬了某公司的棉粕裝卸業務,自備輸送機,指派案外人姜某帶領陳某等裝卸工人裝卸棉粕。20081230日下午,陳某在裝卸棉粕過程中,自己用手拉輸送帶上的棉粕,不慎右臂被輸送帶拉傷。袁某立即將陳某送至醫院搶救治療,用去醫療費10808.53元。醫院診斷陳某的傷情為右臂中斷畸形、右肱骨粉碎性骨折、右側橈骨受傷、一個半指頭受傷。陳某本次手術誤工時間6個月,護理、營養時間各2.5個月。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陳某受雇于被告袁某從事袁某所指示的工作,在工作過程中,不慎受傷,造成損失,被告袁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陳某在從事雇工工作過程中,用手去拉輸送帶上的棉粕致傷,自己具有重大過失,應當相應地輕減被告袁某30%的賠償責任。原告陳某的各項損失合計為24850.01元。遂作出被告袁某賠償原告合項損失17395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