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過失把手傷 判決雇員獲賠償
作者:陳勇 董士玲 發布時間:2010-08-17 瀏覽次數:610
雇工因其過失造成其自身損傷,后向雇主要求賠償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陳某與袁某是雇傭關系。2008年12月,袁某承攬了某公司的棉粕裝卸業務,自備輸送機,指派案外人姜某帶領陳某等裝卸工人裝卸棉粕。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陳某受雇于被告袁某從事袁某所指示的工作,在工作過程中,不慎受傷,造成損失,被告袁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陳某在從事雇工工作過程中,用手去拉輸送帶上的棉粕致傷,自己具有重大過失,應當相應地輕減被告袁某30%的賠償責任。原告陳某的各項損失合計為24850.01元。遂作出被告袁某賠償原告合項損失17395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