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車作業無資質 被碾傷殘自擔兩成責
作者:馬毅萍 吳英 發布時間:2010-08-16 瀏覽次數:656
近日,無錫濱湖區法院依法對一起因擅入未熄火的挖掘機駕駛室,意外導致進行保養的司機被碾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進行宣判,判決被告某市政公司承擔80%的賠償責任,被害人自己承擔20%。
2009年,某市政公司承建了無錫某路標段的施工工程,原告趙某系該工地的挖掘機駕駛員。同年6月,趙某在為尚未熄火的挖掘機進行保養時,市政公司員工王某擅自進入挖掘機駕駛室,不慎碰到挖掘機控制閥,致挖掘機啟動從趙某腿部軋過而致其受重傷。事發后,趙某先后兩次住院治療共計68天,前后共花費醫療費7萬多元,肇事者趙某全部付清了醫藥費。另經醫院司法鑒定所對趙某的傷情及“三期”進行評定,結論為趙某左下肢損傷的傷殘等級評定為九級傷殘。
事后,趙某和王某以及王某所在的市政公司就事故雙方的責任認定存在較大的分歧,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趙某將王某和市政公司訴至濱湖區法院。
法院審理查明后認為,在趙某給挖掘機履帶加油保養時,王某擅自進入發動機未熄火的挖掘機駕駛室致挖掘機啟動將趙士剛軋傷,應當對該事故負主要責任。又因王某系市政公司的工作人員,事發當時正值中午,屬在工作期間致趙某受傷,應由市政公司承擔民事責任。趙某在進行保養時,是在挖掘機發動機未熄火且駕駛室門未鎖的狀態下進行的,存在違規操作的情況,而且經查趙某無駕駛挖掘機的特種作業操作證,不符合特種車輛的駕駛的資質要求,因此在本次事故中趙某也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綜上,法院判決:對趙某因本次事故受傷而產生的共計21萬余元的各類費用,由市政公司承擔80%,由趙某承擔20%。王某已給付趙某的7萬余元醫療費,視為代表市政公司的給付行為,應予扣除,剩余賠償金額由市政公司承擔。
法官點評:挖掘機屬于特種工程車輛,駕駛人員須具備相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本案中被害人無駕駛資質,且在發動機未熄火且駕駛門未鎖的狀態下違規進行保養,故法院判決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近年來,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拆遷安置、軌道交通、新城建設等工程項目日益增多。部分建設工程公司為壓降成本,雇傭有駕駛技術但不具備駕駛資質的人員違規操作,上崗前不對其進行系統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加之管理考核缺位,導致損害事故頻發,暴露出工程車輛安全問題亟待引起重視和規范。施工單位應著重把好車輛源頭裝載、運輸使用和日常監管三關,切實提高工程建設安全意識。交警、城管、安監、環衛、環保等部門也可配合成立綜合執法小組,對運輸工程車違法現象進行綜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