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不幸導致流產。事后,21歲的年輕準媽媽將事故肇事者告上法庭,要求對方除支付醫藥費等外,需賠償精神撫慰金2萬元。日前,宜興法院對此案作出了判決,判令肇事方支付精神撫慰金1萬元。

 

20091126,秦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被王某駕駛的浙HA3317號重型廂式貨車撞倒,致秦某及電動自行車后乘人員何某受傷。經宜興市公安局認定,王某對此次交通事故負主要責任,秦某負次要責任,何某不負責任。何某受傷后即被送至附近醫院住院治療20天,經診斷為急性顱腦損傷、左顳部硬膜下血腫、蛛網膜下腔出血、頭皮裂傷、早期妊娠并終止妊娠加清宮術。20105 月,受害者何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者王某及保險公司支付醫藥費、營養費、誤工費等費用,并提出了因流產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2萬元。

 

審理中,雙方的爭議主要在精神損害撫慰金上,被告方對原告因事故導致的流產傷害表示歉意,同時提出法律沒有規定要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故不愿意作出相應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早期妊娠終止在客觀上給當事人身心造成了嚴重傷害,應當給予適當精神損害撫慰,本案數額酌定在1萬元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