句容法院巧妙調解促使當事雙方企業互利共贏
作者:艾秀 嚴衛東 發布時間:2010-08-16 瀏覽次數:602
近日,句容法院民二庭在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處理過程中,充分考慮當事雙方企業的利益,周全謀劃,細致施行,在組織雙方企業初步達成調解意見后,積極對調解方案的履行進行督促,最終使雙方當事企業將原本訂立的合同順利履行完畢,在妥善調結案件的同時,巧妙地避免了訴訟可能給雙方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使當事雙方企業有效實現了互利共贏。
2009年底,江蘇建華管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華公司)與靖江先龍起重機械廠簽訂了一份吊機買賣合同,建華公司向該起重機廠訂購總價值316萬余元的起重機2臺,用于其自建碼頭的貨物裝卸,建華公司也按合同約定向起重機廠預付了94萬元預付款。2010年初,與建華公司簽訂起重機購買合同的陳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建華公司獲悉此消息時,其訂購的起重機設備的生產已暫停。心急如焚的建華公司立即開始采取補救措施,但經了解,陳某的工廠是掛靠在靖江先龍起重機械廠的,并沒有生產起重機的所需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陳某與起重機廠簽訂了一份掛靠協議,其以起重機廠的名義承接生產訂單后,借用起重機廠的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進行生產,實際生產銷售者為陳某個人開辦的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的工廠。陳某的意外死亡,使起重機生產陷入停滯狀態,設備的如期交付受到了直接影響,建華公司自建碼頭的貨物裝卸能力將得不到保證。鑒于此,建華公司于2010年1月底以靖江先龍起重機械廠采取欺詐方式與其簽訂合同為由向句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推銷雙方買賣合同,起重機廠返還94萬預付款,同時申請了財產保全。
句容法院民二庭在對案件進行詳細了解和深入分析后認為,從法律角度而言,判決撤銷雙方簽訂的合同是可行的,但由此會產生一系列問題:首先,在陳某發生交通意外前,其工廠生產經營狀況正常,為生產起重機對外采購了大量原材料,起重機的一些部件已生產完畢或正在生產,如判決撤銷合同,前期投入將付之東流。其次,如判決撤銷合同,靖江先龍起重機械廠能否如期返還建華公司預付款尚是未知數,即便能通過法院強制執行來實現,也會啟動一系列司法程序,需要一段相當長的時期,在此期間建華公司不敢輕易向別的起重機廠訂購設備,其自建碼頭的吊機作業和裝卸華物能力勢必受到影響,正常生產經營也會受到一定程度的阻滯,因此,此舉于建華公司或起重機廠而言,均是弊大于利;對于法院而言,也需加大司法資源投入以應對后續的訴訟和執行事宜。
基于上述考慮,承辦法官試圖通過調解來解決此案。在多次與雙方企業代表進行協商后,法官將雙方企業所顧慮的問題進行了歸納:就建華公司而言,起重機廠能否在設備生產停滯一段時間后按質按期交付設備及建華公司已預付款項的安全如何保證是其關心的焦點。起重機廠則認為,原合同約定的交貨時間本就很緊張,在生產一度停滯的情況下,該廠只能盡量保證按期交貨,但按合同約定,如不能如期交貨,需承擔違約金,這一點是他們不得不顧慮的;此外,如起重機廠加大投入繼續履行合同,萬一建華公司堅持解除合同,起重機廠將遭受更大的損失。
明確各方需求和顧慮后,句容法院權衡利弊,經多次商討,最終提出了如下調解方案:一方面,由靖江先龍起重機械廠及其負責人提供價值相當的財產供法院暫時查封、凍結,以打消建華公司對其預付款項安全的顧慮,同時,起重機廠重新制定詳細的生產計劃和生產進程表,確保建華公司能隨時監督檢查設備生產情況,保障交貨的時間和質量;另一方面,建華公司保證讓起重機廠繼續生產起重機,并適當推遲交貨時間,并承諾在起重機廠按質按期交付貨物后,撤回訴訟和財產保全申請。當事雙方企業對此調解方案予以贊同并當即各行其是,起重機生產重新啟動。在此期間,句容法院民二庭法官多次對起重機生產進度進行跟蹤監督。
目前,靖江先龍起重機械廠已成功向建華公司交付了起重機,建華公司自建碼頭生產作業正常有序開展;建華公司也隨后撤回了對起重機廠的訴訟和財產保全申請。對于句容法院在該案處理過程中,靈活巧妙地顧全雙方當事企業利益,依法保障企業正常生產經營,以“事了”促“案結”的做法,雙方均給予了高度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