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女方未到法定婚齡,戀人便未領取結婚證便同居生活,后因矛盾雙方分手,丈夫向妻子索取禮金未果,遂訴至法院。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2009年小伙小徐與未婚女小薛經人介紹后戀愛同居生活,2010122雙方按照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103月份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后小便回娘家居住。小徐在向小恭要求返還禮金未果后,遂向法院提起訴訟。雙方同居后小薛曾懷孕流產。

 

庭審中,小徐主張小徐索取其四金及禮金32600元,小徐并提供一證人到庭作證,但證人陳述均為聽說,并非親眼所見所聞,且證言屬于與小徐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且小徐沒有其他證據相佐證,故證人證言系孤證,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本院對此不予采信。小薛庭審自認收到小徐禮金15600元,本院予以確認,在庭審中小薛陳述最多返還小徐禮金15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已經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一段時間,且在同居期間被告曾懷孕并流產,故對原告給付被告的彩禮應酌情予以返還。在庭審中曾陳述愿意在15000元內返還禮金,故本院考慮本案的綜合情況,遂認為再由小薛返還小徐禮金14000元較為適宜。遂作出被告小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返還原告小徐人民幣140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