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死亡,債權人手持死者生前的借條向死者近親屬索要借款,死者近親屬卻以對借款不知情,對借款事實存有異議為由拒絕還款。債權人無奈之下將死者繼承人告上法院。日前,通州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推定借條系死者所寫,判決繼承人在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償還責任。

 

借款人意外死亡起糾紛

 

2010526,通州法院受理了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陶某某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原告陳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稱,楊某因購車需要向其借款人民幣60000元,楊某當即出具借條一份。按約定楊某應在2010年春節前歸還20000元,其余到20108月底還清,利息合計3000元,春節前開始先付利息每月500元。至2010年春節前楊某共給付15000元,春節后又歸還8000元。201034,楊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楊某之妻陶某某追要,被告陶某某未予歸還。原告陳某某認為,陶某某等被告作為楊某的法定繼承人,應在繼承遺產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為此,訴請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陶某某在繼承楊某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原告借款37000元、支付利息1285元,合計38285元。

 

死者楊某法定繼承人陶某某等人認為,對楊某的該借款不知情,對該借款的事實是否存在持有異議。

 

法院推定借款事實成立

 

如何證明借條上楊某的簽名系楊某本人所寫?陳某某回想起當時楊某寫借條時,并無第三人在場,只有找到楊某生前的其他簽名,通過筆跡鑒定,才能確定借條上楊某的簽名是否其親筆所寫。原告陳某某想到楊某借款用途為買車,那么他肯定申領過機動車駕駛證,遂至相關部門調取了一份楊某的機動車駕駛證申請表,在該申請表的本人簽字欄及申請人簽字欄內均簽有“楊某”的名字。

 

法庭上,被告質證認為,申請表上雖有“楊某”的簽名,但并不能說明是楊某本人所寫,申請表上與借條上“楊某”的簽字是一致,但也不能說明這兩個簽字都是楊某本人所簽,故對借條的真實性持有異議。但被告在法庭上并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借條上楊某的簽名非楊某本人所簽。

 

通州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駕駛證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并親自簽名。現被告否認申請表上“楊某”的簽名是楊某本人所簽,其應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但其未能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明,故可認定申請表上的簽名是楊某本人所簽。結合借條中“楊某”的簽名,可以看出兩簽名出自同一人之手,能證明楊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實。遂于201084判決被告陶某某等在繼承楊某遺產的范圍內償還原告38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