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無底單拒理賠 憑據判決獲領保險金
作者:陳勇 發布時間:2011-01-06 瀏覽次數:669
投保家庭平安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交保險代理公司交納了保險費用,后發生事故,造成傷殘,后向保險公司理賠時,保險公司以無法查詢底單為由拒絕理賠,遂提起訴訟,要求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某保險代理有限公司系某財保公司的代理公司。
法院審理后認為,代理公司是財保公司的代理公司,由其出具的蓋有被告財保公司的章印的“專業代理人保險代理合同”予以證明。原告在被告財保公司投保了家庭平安人身意外傷害險,有原告提供的保險單復印件,及被告的代理公司出具的證明予以佐證,且該保險單載明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均系家庭成員,具有保險利益,故該保險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對照被告聯合財保公司提供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第一級第8項,及保險單意外傷害醫療保額、交通意外保額,原告潘要求被告財保公司賠償50000÷4=125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作出被告財保公司支付原告潘某保險金人民幣12500元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