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剛滿16歲的孩子,而且是某學校在讀學生,由于其父母疏于管教,立馬就成了竊賊。這給我們的警示以及留下的教訓是深刻的。

 

近日,鹽城市亭湖區法院宣判一起由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的被告人顧某涉嫌盜竊案,并作出一審判決: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顧某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20125月4日至6日,被告人顧某與孔某等二人(均未滿16周歲,即未到刑事責任年齡)一起至鹽城市區大慶西路等地,采取順手牽羊等手段,竊得雅馬哈牌摩托車兩輛,經受害人報案,被公安機關抓獲。以上兩輛雅馬哈牌摩托車,經鑒定,價值為10125元。案發后所竊贓車皆已追退。

 

被告人顧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盜竊事實。

 

在審理過程中,法庭了解到被告人顧某尚不滿十八周歲,其法定代理人及辯護人希望法庭給其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請求對其減輕處罰。鹽城市亭湖區社區矯正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被告人顧某的家庭情況及目前尚未成年的實際情況,建議司法部門對其適用非監禁刑,社區愿盡監管之責,同意將其納入社區矯正管理。通過庭審教育,被告人顧某亦認識到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表示要悔過自新,重新做人。其父母亦表示要吸取教訓,擔當起教育子女的責任。

  

鹽城亭湖區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公民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性準確,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顧某作案時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顧某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顧某在校讀書期間對學習缺乏興趣,未能好好讀書,由于其沒有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加之法律意識淡薄,父母亦對其疏于管教。另外,受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平時交友不慎,以致盜竊作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綜上,法院根據被告人顧某的犯罪事實和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等具體情況,依法作出上述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