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紅,女,40歲,無業,住淮安市清河區某廠宿舍。曾因犯詐騙罪、合同詐騙罪于20061030被清河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五千元,20091031因積極改造被提前釋放。

 

2010227,張紅根據自己在監獄認識的好友潘某(仍在服刑)提供的線索,以他人名義打電話給潘某的丈夫李某某,虛構自己有關系和能力把李某某妻子潘某從監獄提前釋放,取得李某某信任。接著以需要錢疏通關系及支付花銷為名,騙得李某某人民幣3000元。同年320日和322,張紅用電話和短信方式又以相同理由及編造向司法機關繳納費用等理由瘋狂騙取李某某37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紅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又因其系在出獄后五年以內又犯罪,構成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近日,洪澤法院以詐騙罪依法判處張紅有期徒刑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