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月上旬,蘇州市公安局網監處在日常工作中發現蘇州晴天網站名義上一個同性戀交友網,事實上卻涉嫌通過網絡聯系向同性戀者提供性服務。1116,滄浪公安分局治安大隊會同市局刑警支隊技偵部門開展抓捕行動,在本市玉蘭新村37502室抓獲涉嫌同性戀賣淫嫖娼的犯罪嫌疑人柳峰、謝濤和李雷,暫扣了用作網站管理及進行與客人QQ聯系的電腦主機一臺。

 

因案件涉及個人隱私,滄浪區人民法院于20103月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法院審理查明,200911月期間,被告人柳峰在其暫住地本市玉蘭新村37502室內,通過蘇州晴天網站發布男性同性戀服務信息,并通過電話的方式與嫖客進行聯系后,先后三次介紹謝某某至本市金港賓館、本市人民路漢庭酒店1815房間、本市三香路莫泰168酒店8225房間進行同性間賣淫活動,從中收取介紹費300元。   

 

20091111左右的一天21時許,被告人柳峰與夏某某電話聯系后,介紹謝濤至本市金港賓館,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與夏某某進行同性間賣淫活動,后被告人柳峰得款人民幣100元。

 

20091113晚,被告人柳峰與朱某電話聯系后,介紹謝濤至本市人民路漢庭酒店1815房間,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與朱某進行同性間賣淫活動,后被告人柳峰得款人民幣100元。

 

2009111420時許,被告人柳峰與徐某電話聯系后,介紹謝濤至本市三香路莫泰168酒店8225房間,以人民幣300元的價格與徐某進行同性間賣淫活動,后被告人柳峰得款人民幣1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柳峰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已構成介紹賣淫罪。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柳峰犯介紹賣淫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提請的量刑情節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據此,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判決被告人柳峰犯介紹賣淫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