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與妻子因感情不和,妻子流產未滿六個月,丈夫訴訟要求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裁定,駁回了丈夫的起訴。

 

丈夫黃某與妻子劉某于1992年底登記結婚,199569生育一女孩。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來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2009年,妻子在醫院人工流產,丈夫對此也知曉。妻子在妻子流產一余月便訴訟來院,要求與流產妻子離婚。

 

本院審理后認為: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妻子在流產后一多月,丈夫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距女方人工流產時間不足6個月。鑒于本案被告現正處于上述特定期間內,應予特殊保護。遂裁定駁回了原告黃某的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