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無”翻斗車致人死亡,車主與工程公司究竟是雇傭還是承包關系,雙方爭執不一。法院調取的“三份協議”讓爭執豁然明朗,據此依法作出了判決。

 

20091031晚,劉某騎摩托車沿吳江市平橫線下班回家,因疏忽追尾同方向行駛的無證、無照、無燈光且不準上路行駛的三無翻斗車,肇事司機棄車逃逸,劉某倒地受傷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事故發生后,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肇事司機負該起事故的同等責任。

 

后死者家屬將肇事車主周某及雇傭周某施工的工程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近六十萬元。周某稱愿意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工程公司辯稱,其與周某之間不是雇傭關系,而是承包合同關系,且此承包合同已于20091030結束了,事故發生時,周某已在平望鎮另一個工地施工,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查明,吳江市橫扇鎮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辦公室與該工程公司簽訂合同協議書,該工程公司承包了吳江市四都村道工程。后該建設工程公司又將該工程部分分包給周某,肇事車輛為周某所有且一直在該工地使用,事故發生時,肇事司機受周某指派到吳江市平望工地接工人回租住地。

 

法院在依法調取吳江市橫扇鎮農村公路管理與該工程公司簽訂的合同協議書、廉政協議、安全生產協議后認為,“三份協議”中明確約定,該工程公司必須建立完善施工車輛和駕駛員臺賬,嚴禁無牌無證及非法拼組裝、已在報廢年限的施工車輛進入現場承擔運輸任務。造成事故的,均由該工程公司承擔。但事實上,該工程公司未經鎮農村公路辦公室同意,將其承包的工程部分轉包給無施工資質的周某,且明知周某的車輛在該工程作業,卻未對施工車輛盡應盡的管理義務,致“三無”車輛上路行駛并發生交通事故;事故發生時該工程還有小部分未完工,也未經驗收,因此對該工程公司關于工程已于20091030完工的辯解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該工程公司與周某連帶賠償劉某家屬近四十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