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蘇州滄浪區法院依法判決一起勞動者因裝修時受傷而要求確認勞動關系的民事案件。在不存在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法院通過對證據的審查,認定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據不足,依法駁回了原告訴訟請求

 

外地來蘇打工的小王會一門木工手藝。在朋友的下介紹,他認識了一個做家庭裝修的老王。于是從去年十月份開始,小王便跟著老王做家裝。當年11月,他被派到蘇州相城區的一戶業主家里做工,在切割木板時不慎將右手拇指弄傷。受傷的小王被趕緊送醫治療,醫院診斷傷勢為肌腱斷裂,關節囊破裂,掌骨骨折,先后花了醫藥治療費5000元。老王在住院前期先行預付了3000元,但其余費用一直無人承擔。為追索醫藥費,小王決定向蘇州某裝飾公司討要說法。原來在小王來看,老王是該裝飾公司的項目經理,老王名片上就印有該裝飾公司的樣式。自己的工作服上,裝修工地大門上也都有公司標示。此外,他還找到了其認為是該公司統計人員所寫的裝修工程進度單。由此,小王認為自己與裝飾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于是申請了勞動爭議仲裁。但仲裁委經審查后,駁回了他的請求。

 

小王不服裁決,又將裝飾公司訴至蘇州市滄浪區法院,再次要求確認勞動關系。在庭審中,原告訴稱,老王對其的雇傭屬于代表公司的職務行為,當時約定從事裝修工作,報酬每天100元。去年11月份,其受指派做工時不慎受傷,被告只在前期支付了3000元住院治療費,后未再支付任何費用。

 

被告公司則辯稱: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并非本單位職工,老王也非公司人員。原告提供的證據并不能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是老王個人雇傭的,應由其承擔雇主責任,受傷后的責任也由老王個人承擔。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勞動者主張勞動關系成立,應提供初步證據。從原告在庭審中的陳述看,原告受傷就醫后就只與老王保持聯系,并無證據顯示其與被告公司人員有過接觸。被告否認老王是其員工,而原告提供的名片、工程進度單、照片等證據的真實性和關聯性又均無法得到確認,不能作為確認原被告間勞動關系成立的初步證據。同時根據法院調查,正在家裝的這戶業主說,其家裝工程是個人承攬的,這與被告在庭審中稱該工程并非由其公司承攬的陳述相符。因此,僅憑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原被告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綜上,依照我國《勞動法》、《民事訴訟法》及最高法院《民事證據規則》等相關規定,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本案涉及事實勞動關系的認定問題。一般而言,如要確認單位與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在缺乏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對用工主體、用工相對人、支付報酬情況、管理隸屬關系、承擔義務狀況等諸多方面進行綜合審查。這就要求勞動者應提高自身日常的維權意識,注意對相關證據進行必要的保存和收集,由此才能在需要時實現較好的維權效果。結合本案來說,小王用以證明勞動關系成立的證據嚴重不足,依法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