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老板不誠信 限制出境終還款
作者:仲苑 山亭 發布時間:2010-08-13 瀏覽次數:633
一筆25萬元的貨款,拖了兩年不給,丹陽宏源化工有限公司終于忍無可忍,將雅自達自行車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可被告雅自達自行車公司的董事長已經到了加拿大,法人跑了,公司實際上也就名存實亡。怎么辦?鎮江中院民三庭的法官順藤摸瓜,幾經周折,終于找到了提供連帶責任擔保的臺商蕭某。原來,蕭某在大陸多處投資,為了培養女兒的經商能力,他把幾年前在句容投資設立的雅自達自行車有限公司交給女兒掌管,股權全部過戶到女兒名下。2006年5月,雅自達公司與丹陽宏源化工有限公司開始了業務往來,由丹陽宏源化工有限公司提供產品油漆。截止2007年底,雅自達公司尚欠丹陽宏源化工有限公司貨款55萬元,在丹陽方面一再催促下,雅自達公司承諾2008年4月底還清欠款,并由蕭某自愿為女兒所在的雅自達公司提供連帶責任擔保。期間,雅自達公司先后支付了30萬元,還剩下25萬元未付。
根據法律最密切聯系原則,本案應該以訂立合同時賣方所在地的法律為準據法,雙方買賣合同糾紛應參照涉外民商事案件處理。在找不到被告的情況下,承擔連帶責任的蕭某同樣具有還款義務。可是,蕭某是臺灣人,判決書雖然生效了,但欠款仍然遲遲不到位。為了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依照有關規定申請省公安廳對蕭某采取邊控措施,限制其出境。這下給生意人蕭某帶來了極大不便,蕭某坐不住了,主動找到臺協請求幫助。經過臺協秘書長的多次協調,法官又一次次向蕭某釋明法律,
案件圓滿了結,承辦法官感到無比欣慰。同時,法官也真誠提醒企業在生產經營中要注意幾個問題:一是在訂立合同時要認真檢驗對方的資質,以誠信為本;二是發生糾紛時應盡早采取法律措施,避免錯過解決糾紛的最佳時機;三是經營過程中要防患于未然,謹防金融風險;四是訂立合同時明確約定發生糾紛時由本地法院管轄或由大陸地區仲裁機構仲裁,以降低訴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