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妻子便訴訟要求與妻子離婚,在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曾共同生活數月,后妻子再次訴訟要求與丈夫離婚。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喬某與丈夫董某經人介紹相識,于200015登記結婚,同年915生一男孩。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近年來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妻子曾于2009623訴至法院要求與丈夫離婚,法院于同年720判決駁回妻子的訴訟請求。判決后,夫妻曾互相履行過夫妻義務,共同生活數月。妻子又于2010224訴訟來院,要求與丈夫離婚。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且生有一子,雙方雖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只要雙方今后均能深刻反省,積極溝通,互諒互讓,互相體貼,共同搞好家庭建設,和好是有可能的。鑒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不準予原、被告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