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遺產,兄妹對簿公堂
作者:壇法 發布時間:2010-08-13 瀏覽次數:742
為爭奪已過世多年的父親的房產繼承權,兄妹二人反目成仇,對簿公堂。近日,金壇法院審結了這起因拆遷補償安置引發的遺產爭奪案。
拆遷補償安置,引發遺產爭奪
吳老漢與老伴婚后先后于1970年、1973年生育一子一女。1985年,吳老漢夫婦經批準建造了30幾平米的平房2間。1991年,吳老漢夫婦經批準又建造了坐落于同村的220幾平米的二層三間樓房和面積為50幾平米的平房2間。1995年,吳老漢因病去世,身前未立遺囑。
1997年,吳老漢的兒子在其死后,又建造了面積分別為10平米和18平米的平房各1間。2008年8月,因城市建設需要,上述房屋將被拆遷,吳老漢的媳婦作為家庭代表與拆遷單位簽訂了規劃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拆遷公司同意補償建筑面積分別為116.66和81.14平米的安置房兩套、建筑面積分別為24.54和11.01平米的車庫兩間及補償款283866元。2008年9月,吳老漢的女兒將其兒子訴至金壇法院,要求分得吳老漢的房產繼承份額。
法庭上你爭我奪,互不相讓
金壇法院受理該案后,考慮到案件的實際情況,追加吳老漢的老伴作為共同原告,并先后三次開庭,法庭上大家各執一詞,互不相讓。
吳老漢的女兒認為, 2008年8月,其哥哥以被規劃搬遷人的身份與相關部門簽訂了規劃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父親留下的遺產價值為870261元(拆遷安置房屋及車庫按市場價每平方米2380元計算,加上從拆遷公司領取的補償款283866元)。依照《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其應分得遺產價值為人民幣145043.5元。
吳老漢的老伴卻說,吳老漢去世后房屋就登記在兒子的名下,女兒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權,兒子在原房屋的基礎上進行了擴建,遺產應將兒子的個人財產剔除,另外,遺產的價值計算也不合理,應當按房屋拆遷時的補償款進行計算。
吳老漢的兒子則辯稱,父親去世后其妹妹一直沒有要求對父親遺留的財產進行處理,而且,原房屋的土地使用權在1997年就由村委會確認給了自己,當時,其妹妹也沒有提出任何異議,房屋的產權應是他本人的。其妻子領取的283866元補償款已經交給其母親了,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當得到支持。
定紛止爭,法院判決妹妹享有繼承權
法院經過三次公開開庭審理后認為,遺產是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公民死亡后,其繼承人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因吳老漢生前未立遺囑,其老伴和兒女作為其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有權依法均等繼承其財產。
吳老漢生前與老伴共同建造的面積為220幾平米的二層三間樓房以及面積為50幾平米的平房2間系吳老漢與老伴的共同財產,其中的二分之一系吳老漢的遺產,應由其老伴和兒女共同繼承。因面積分別為10平米和18平米的平房各1間于吳老漢去世后建造,不屬于吳老漢及其老伴的共同財產范圍,故吳老漢夫婦的共同財產價值為人民幣798572.2元。
為方便生活、充分發揮遺產的效用,將安置房及車庫判歸吳老漢的老伴及其兒子所有較妥。最后法院依法將一套安置房及車庫判歸吳老漢的老伴所有,另一套安置房及車庫判歸吳老漢的兒子所有,吳老漢的兒子付其妹妹人民幣133095.3元,付其母親人民幣89300.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