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啟東法院依法審結了一起婚約財產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方某返還原告韓某彩禮現金人民幣28000元,原、被告同居期間受讓的門市部歸原告所有,原告給付被告差價款人民幣15000元。

 

方某、韓某各自離異后經人介紹相識。200711月,韓某向方某送彩禮現金人民幣38000元,金手鏈、金佛、金板戒各一件,其他細小物件6件。韓某另送選日期錢2800元,方某當日退還現金4800元。同居期間,方某、韓某在南通受讓了他人轉讓的一個小吃部,支付轉讓費23800元,并購置了部分經營設施,雙方同意門市部作價30000元。韓某現因雙方無法共同生活,遂起訴到法院要求返還彩禮,依法分割同居期間財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方某接收原告韓某給予的彩禮后,至今未與韓某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韓某據此要求返還彩禮符合法律規定,酌情予以支持。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當平均分割,同居前的個人財產應歸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