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妻子訴訟要求離婚,夫妻法庭調查過程中互相指責對方,妻子離婚態度堅決。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妻子呂某與丈夫孫某于1989年經人介紹相識 ,1990年按農村風俗舉行結婚儀式,同年6月生一男孩孫洪,199933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后夫妻常為生活瑣事發生矛盾,致夫妻關系不睦。妻子遂于201063訴訟來院,要求與丈夫離婚。

 

庭審中,妻子呂某稱其我小時候患過小兒麻痹癥,是殘疾人,故婚后被告一直歧視我,限制我一日三餐的食量,逼迫我干粗活。若被告心情稍有不順,則體罰我,將我綁在樹上毆打,罰其跪地,不經其同意不得站立。最讓我心寒的是其還經常唆使未成年的兒子毆打我,我曾多次默默輕生,被親友勸阻未果。為挽救自己,請求判決離婚,并放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丈夫稱妻子有過錯行為,常年風流在外六次八年多,被她騙婚戶數很難統計,是個“鴨飛”,犯有重婚、誣告罪。強加兒子體罰毆打她、不讓她吃飽都是謊言。夫妻現都年老了,兒子也希望、我們和好,請求法庭將我們調解和好。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系合法婚姻關系,理應受法律保護,但雙方因瑣事經常發生矛盾,據雙方庭審情況可見雙方無和好可能,本院綜合對原、被告的婚姻基礎、婚后感情、要求離婚的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可能等進行綜合分析后,確認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理由成立,應予支持。原告自愿放棄分割共同財產中其應享有的份額的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確認。遂作出了準予原、被告離婚;共同財產原告享有的部分自愿放棄均歸被告所有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