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在丈夫未去世前,靠丈夫殘疾軍人補助維持生活,后丈夫去世,老太便享受國家補助款,可單告該補助款,老太維持生活較困難,遂要求兒子盡贍養義務未果,遂將兒子告上法庭。近日,射陽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周老太現年76周歲,生有四男四女共8個子女,目前一個人單獨生活。以前周老太丈夫在世時,依靠其殘疾軍人補助金維持生活,2010327周老太丈夫去世,周老太于20104月開始享有國家民政部門下發的每月245元的最低補助,此補助尚不夠周老太日常生活開支,周老太多次找其中一子要求給付其應當承擔的份額,遭其拒絕。現周老太年邁,沒有勞動能力和經濟來源,遂起訴來院要求判令其中一子依法給付每年1000元贍養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贍養人應當在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老年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做到老有所養。現原告年事已高,有權要求子女盡贍養義務,但原告主張每年1000元過高,可參照江蘇省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5804元,予以適當調整為每年700元。對于原告主張的醫療費,可待實際發生后憑正規票據由各子女平均分擔。遂作出被告從20107月起每年給付原告贍養費700元;并從20107月起所發生的醫療費用憑鄉鎮以上衛生機構正規醫療票據由被告承擔八分之一的份額的判決。